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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秘股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调资、年度考核工作;承办考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局办公楼、院环境秩序管理、承担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做好林业系统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
(二)林政股
 协调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森林资源的管理、调查、动态监测;编制和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监督凭证采伐(狩猎)、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和陆生动植物等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负责实施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初审、上报;负责森林旅游、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三)营林股
编制中长期营林规划和年度营林生产计划;管理造林、营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乡村和其他所有制林场苗圃的建
设和管理;指导森林病虫害预测和预报、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指导植树造林、幼林抚育,落实年度各项营林生产指标的实施情况;指导科研攻关、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财务股
组织制订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林业各项经费的预、决算,筹集林业资金,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负责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固定资产的清算和管理;负责林业投资、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
(五)法制股
宣传贯彻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林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负责林业法制工作、林业执法监督及林业行政案件审理工作。
根据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能。
 (六)森防检疫站
1、负责所辖地区测报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调查测报本地域病虫害发生情况及趋势,准确、及时地发布预测或警报,提出防治方法和措施,管理基层测报人员建立测报档案。
2、负责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法规,实施产地及调运检疫,签发省内、省外调运检疫证书;建立无检疫对象种苗繁殖基地,组织进行危险性病虫调查和检疫对象的封锁和扑灭工作。
3、负责所辖区域主要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制定防治计划、检查、验收防治效果。
4、负责多层次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各级技术人员的测报、检疫、防治水平。
5、负责所辖区域主要森林病的药剂联络和调配,加强质量监督以及施药器械的供应。
(七)森林资源管理站
1、收集森林资源变化的有关资料,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变化信息;
2、深入现场参加森林资源变化调查工作;
3、记载汇编森林资源变化图、表及有关材料;
4、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准确提供科学有效数据;
5、负责办理森林资源统计年报,保管森林资源调查统计档案资料;
6、宣传森林法和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规定,监督生产部门搞好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
(八)林木种苗站
(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根据造林规划组织苗木生产;
(3)依法进行种子调拔和苗木出圃工作;
(4)做好种苗信息服务工作;
(5)加强种苗市场监督管理,引进、选育、推广林木良种;
(6)审核林木种子许可证的办证申请。
(九)林业规划队
1、参加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参加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修订;
3、承担年度森林采伐伐区作业设计调查;
4、参加年度人工造林、更新成果检查验收;
5、参加人工造林、天然更新成林、征占林地的检查;
6、参加森林资源消耗、森林资源年度变化调查;
7、参加营林、世行造林、丰产林基地建设各项规划和施工作业设计;
8、参加编制中长期林业发展规划;
9、参加天然林、生态林保护工程规划;
10、承担相关林业专业调查。
 (十)林业基金站
1、负责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等林业基金管理。
2、收足、管严、用好林业金费,编制当年的收支计划,严格执行专用票据的管理。
3、负责全县林业周转金管理和林业站总贷款的申报和办理。
4、林业重点资金检稽查工作。
 (十一)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技术创新工作;组织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林业引资、引智、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林业人员的教育、专业人才培训和管理。
 (十二)森林公安分局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监督和直接参与全县各森林公安队伍侦探、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
2、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公安队伍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专项斗争和林业重点整治工作,落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控制辖区内的林业特种行业,建立健全各种综合治理措施和防范机制,确保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3、加强法制建设,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民警职务执法,警务督察等监督机构和措施。
4、负责全县森林公安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落实队伍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5、负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工作,查办上级机关和群众来信来访反馈工作。
6、负责全县森林公安队伍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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